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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文盲,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1时许,商城县某某派出所民警齐某某带领辅警张某阳在出警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某某家菜园种植有5株罂粟,民警齐某某随即将该5株罂粟拔除并依法扣押,在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卢某某的抢夺和辱骂,被告人卢某某用嘴将民警齐某某的右腿大腿部咬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齐某某的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残疾证和警员信息及执法资格证明等;2.证人朱某丽、齐某某、张某阳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曹洪飞

检察官助理:岳浩然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2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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