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从2019年9月份以来,通过自己组建的微信群里以一部10元钱、两部15元或20、25、3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线销售淫秽视频,以朋友圈、微信群组等APP对淫秽视频进行宣传,吸引客户购买淫秽视频进行牟某,2019年9月29日李某某(微信号:w******0;微信名:威*)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10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1部;2019年12月25日催某某(微信名:(^m^)*******y)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10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1部;2020年1月31日董某某(微信号:f-******1;微信名:坨*)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20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3部,2020年2月25日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15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3部;2020年4月15日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10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2部;2020年2月3日袁某某(微信号:Y******4;微信名:***睫,****半永久)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20元,向卢某某购买淫秽视频70部淫秽视频;已查实卢某某共计销售80部淫秽视频,获利85元(卢某某本人供述销售了280部淫秽视频,获利2140余元)。案发后卢某某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卢坤坤支付交易明细,商丘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