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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大街**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当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为泄私愤,来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大街**小区**苑**号楼**单元**层车库,使用事先购买的折叠水果刀,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豫AZF***号**车的漆面划毁。经鉴定,涉案车辆被划漆面受损部位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划车辆照片、维修结算单及发票、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娇

检察官助理:宋青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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