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老大”、“老小”、“三猪”(后三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等人在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路华邦酒店二楼等人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伙同“老大”、“老小”、“三猪”一起去到江滨公园一草地上拿了四把砍刀,并驾驶一辆湘JK****号牌起亚牌K3小车去到高埗镇游泳池附近路段,四人持砍刀对卢某某实施殴打,致卢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卢某某捡起李某某等人掉落在地上的砍刀,追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弃车逃离,卢某某用砍刀将起亚K3小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破(经价格认定,受损的价格为9247.13元)。当日4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到场将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