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以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欧阳村委七星山在建的生态休闲农业项目部分占地应为黄茶村管理、使用,黄茶村集体利益遭受侵占损失为由,组织部分黄茶村村民到七星山,故意毁坏项目内在建的步道石板砖、部分栽种的杜鹃花、广告牌及塑料管。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步道石板砖价值3934元,毛杜鹃6085.8元,广告牌1350元,塑料管240元。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黎塘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财政局2016年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配套资金请示、批复采购计划备案表、工程预算书、七星山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刘某某等人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杨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组织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广西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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