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区**镇**路**广场**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3时33分,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壁负二层停车位,因与女朋友吵架而发泄情绪,路过一辆停放在车位上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牌粤E78****)时,用脚踢了一脚该车左后门,后用拳头打了一下左前门,然后离开。该车车门被撞凹损坏,经鉴定,维修价格为7902元人民币。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澜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燕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路**号之**后座**房,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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