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现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及2020年12月11日两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雅迪电动摩托车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兴路靠金域广场方向,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号牌为贵A****7白色保时捷牌玛卡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辆白色保时捷玛卡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市场零售价和工时费,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871元。
2、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南苑花城三期天宝幼儿园外的公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J****9号宝马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案发后,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市场零售价和工时费,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给其开设的汽车凹陷修复店面招揽生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的损失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零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礼风
2010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卡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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