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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杀人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赣州市章某某**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住址章某某八一四大道******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03年在赣州市**局招待所兼职做保安时认识了同在招待所做服务员的被害人蔡某某,之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保持十多年。2018年12月卢某某因病住院期间,爱人李某对其体贴入微照料,致卢某某良心发现,遂主动告知李某其与蔡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并保证不再与蔡某某来往。

2019年2月9日,卢某某将蔡某某踢出由卢某某担任群主用于联系自行车骑友的“***”微信群。由于蔡某某在群内表现活跃,经常配合卢某某开展群内活动,为此蔡某某对卢某某踢其出群行为极度不满,遂找骑友们理论踢出群事情,并要求卢某某把“***”微信群解散。卢某某不肯解散群,并认为蔡某某在诋毁自己和爱人李某的名誉。之后卢某某想与蔡某某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2月17日,卢某某想在自杀前先把蔡某某杀掉,午饭后遂从家中携带铁锤、菜刀、三棱军刺等作案工具,骑车来到蔡某某居住的章某某云山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以骑友找蔡某某商量事情为由,将蔡某某骗下楼。蔡某某下楼梯时,卢某某从后面拿出铁锤砸蔡某某头部,蔡某某被砸头部流血后蹲坐在楼梯上,之后卢某某持续用铁锤击打蔡某某头部。蔡某某被砸后发出呼救,其爱人龚某民闻讯从家中出来抢夺卢某某手中铁锤,扭打过程中卢某某的菜刀掉在单元门口,最终龚某民用力把铁锤抢下。接着卢某某又想用三棱军剌对蔡某某施害,被龚某民发现并及时阻止,经蔡某某提醒后龚某民把卢某某的高度近视眼镜打掉并成功抢下三棱军剌。

卢某某逃离到小区门口时,被弟弟卢某敏劝说并带去东外派出所投案自首。蔡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去赣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卢某敏、龚某民、李某南、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5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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