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镇**村**组(现住德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上20时许,在长兴县**街道**小区某某饭店门口,被告人卢某某采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踩了黄某某身体左侧位置,致黄某某左侧第十一肋骨折,脾脏劈裂被切除。经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经支付被害人黄某某医药费20945元,赔偿金5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新航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58728****)。
2、案卷材料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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