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小区家中,因被害人丁某某向其借钱未果,二人发生厮打,其间,卢某某用啤酒瓶将丁某某头部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头部外伤致头皮挫裂,遗留瘢痕累计8.7厘米,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民警抓捕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卢振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葛藤峪村马路沟西组80-10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振恒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卢振恒在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玉园小区家中,因被害人丁勇向其借钱未果,二人发生厮打,其间,卢振恒用啤酒瓶将丁勇头部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勇头部外伤致头皮挫裂,遗留瘢痕累计8.7厘米,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卢振恒于2019年8月13日被民警抓捕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振恒与被害人丁勇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凤清、郑波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勇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振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振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振恒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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