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8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甲因饮水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发现自家水管被他人扯断,于是手持木棍到邓某甲家找其理论,邓某甲见状在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上下挥舞,挥舞过程中菜刀掉落在地,卢某某持木棍殴打邓某甲,致其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皮肤裂伤、左侧鼻泪管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巴东县人民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现场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田某某、邓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巴东楚峡鉴【2019】临鉴字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侦查实验笔录;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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