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某某(户籍地: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2020年4月2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同卢某某**村居民邹某甲等人在邹某乙家中饮酒后,卢某某同邹某甲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在互殴过程中,卢某某用嘴将邹某甲左手拇指末节指骨咬断,邹某甲将卢某某左侧脸部打伤。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邹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邹某乙、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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