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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50分许,在邢台市祝村镇双楼村东地里,卢某甲、卢某乙与同村村民卢某丙、卢某某因浇地使用水管问题发生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卢某某将卢某甲左眼打伤,卢某甲左侧眼眶上壁及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系轻伤一级。

案发后卢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5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主动投案证明、认罪认罚书;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卢某丁、卢某丙、卢某戊、卢某乙、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74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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