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9时许,在新郑市**镇**公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卢某某将张某某胸部致伤。经鉴定,张某某的胸部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杨某甲、吴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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