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住平某某**镇**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帮卢隆进家砌围墙时与卢某甲发生争持,在争持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用锄头背部敲了一下卢某甲的背部,卢某甲被敲一下后受伤倒地。经鉴定,卢某甲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卢某乙、卢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少平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换押证壹份、证据目录叁份、量刑建议书叁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被害人卢某甲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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