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边,因琐事与霍某某(女,52岁,河南省人)发生争执,后卢某某将暖壶内的热水泼向霍某某,致霍某某背部、腰部及双上肢多处烫伤。经鉴定,霍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涉案暖壶已依法扣押。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说明、照片制作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光盘2张)、散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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