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户籍地。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某某镇某某村集市西边因琐事发生争执致打斗,卢某某用镐把将高某某左胳膊、头部、腰部打伤。经鉴定,高振强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2月7日卢某某赔偿高某某42000元人民币,并已赔偿到位,高某某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办案说明,中共高碑店市委组织部复函,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官助理:翟静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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