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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老醋”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23日21时许,陆某甲与本村村民刘某甲因琐事在西安市电子科技大大学新校区陆某甲经营的饭馆门口发生争执,相互撕扯,后被人拉开,陆某甲之子陆某乙闻讯往饭馆赶,途中遇到被告人卢某某,于是便让卢某某找人帮忙打架,陆某乙赶到饭馆与其父陆某甲准备好洋镐把,当晚22时许,接到卢某某电话的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吕某某等三人乘坐王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也来到饭馆,陆某乙、陆某甲便招呼卢某某等人喝酒。当晚23时许,陆某甲出去找到刘某甲之弟刘某乙,便将其往饭馆拉。陆某乙没见陆某甲回来,就叫王某某等人一起开车去找陆某甲,陆某乙将准备好的洋镐把抱到车后备箱,见到刘某乙,陆某乙就指使随同人员殴打。陆某乙、吕某某、梁某某等人便手持洋镐把对刘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陆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5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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