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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盘州市**乡**村**组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卢某某用石头将刘某某的右脚膝盖砸伤。经贵州华艾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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