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住肃州**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7时30分许,在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店内,被害人侯某某探视其女儿时,与被告人卢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卢某某在该店门前将被害人侯某某殴打致伤。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候某某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