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3月2日被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殴打他人,2020年3月13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释放,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认为大冶市**镇**村**组**湾石某甲的儿子石某乙和石某丙偷了其养殖的龙虾,同其哥卢某乙一起到石某甲家讨要说法,双方在石某甲家院子内发生争执。石某乙、石某丙同卢某甲相互殴打,之后石某乙、石某丙被其家人推到屋内。卢某甲认为自已打架吃了亏,用脚踢石某甲家的大门,石某丙、石某乙从屋内出来后又同卢某甲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卢某甲用拳头打击石某丙头部左边,将其击倒在地上,造成石某丙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叶多发脑挫伤;颅底骨折,左侧颞骨及外耳道骨折,蝶骨右侧骨折。经鉴定,石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卢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31日卢某甲与石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谭某某、石某乙、卢某乙、石某丁、曹某甲、石某戊、卢某丙、黄某某、曹某乙、石某己等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取保侯审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1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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