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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郑某某开车到房县城关镇西河边酷辣辣烧烤店找到在此就餐的张某甲索要欠款。要账时二人发生冲突,张某甲扔啤酒瓶将被告人卢某某头部打伤。与张某甲一同就餐的某某某开车带着卢某某等人、郑某某开车带着张某甲等人来到房县人民医院治疗。到医院后被告人卢某某拦住郑某某开的车,上该车并让郑某某开车将张某甲等带至房县城关镇晓阳社区,途中被告人卢某某电话通知王某某将砍刀送至房县城关镇晓阳社区。到了晓阳社区张某甲见王某某手中拿有砍刀,立即从车上跳下逃跑。被告人卢某某从王某某手中拿过砍刀追撵张某甲至房县聚达食品厂,张某甲在翻越聚达食品厂围墙躲避卢某某时被卢某某追上用刀砍伤其左手。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左无名指中节指截断伤、左无名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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