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2011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26日假释,2014年10月25日假释期满。2020年5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9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鲁能工业园西门口,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因琐事争执,后二人互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卢某某又持砖头击打谢某某头部,致谢某某额骨骨折、左眼眶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卢某某赔偿谢某某32000元,谢某某表示谅解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 玮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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