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郎某某**镇**路**号**村**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等三人来到郎某某建平镇镇朗庭国际KTV门口广场向被告人卢某某索要债务,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卢某某与张某某继而相互打斗。打斗过程中,卢某某多次用拳头击打张某某面部,致使张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卢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1月6日,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郎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欣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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