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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倒卖**医院**专家号,于200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某(男,46岁,河南人)经营的**店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卢某某用头部撞击刘某某头部,并用拳击打刘某某左眼后离开。当日18时许,卢某某酒后持啤酒瓶再次来到该店,因结算工资问题与刘某某之妻余某某(女,46岁,河南人)发生口角和冲突,刘某某从卢某某背后对其进行控制,余某某用酒瓶击打卢某某头部,致卢某某额头受伤,卢某某用肘部击打刘某某右肋部,致刘某某右侧第5、8、9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临时鉴定书、治安拘留决定书、顺义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出警录像;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2张)、散材料2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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