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2日由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冕宁县城厢镇桔柑巷相遇后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殴打对方,致使张某某鼻子受伤入院治疗。经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合什布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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