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21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社区**队**号,现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号**楼**单元。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受朋友赵某某委托,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赵某某家中给赵某某的儿子送饭,遇到了赵某某前夫范某某。二人因送饭一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造成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范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卢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检察员:刘俏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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