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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6年**月**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身份证号码5135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住秀山县**镇**村**组**号,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巷**号出租屋。2020 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O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打牌问题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叫其儿子卢某乙(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卢某甲将被害人杨某某推倒在地后,卢某乙用脚踢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并使用剪刀刺了杨的背部三下。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卢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惠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甜

 2020年8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卢某甲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巷**号出租屋;

2、案卷材料4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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