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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72********,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2018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504户,与戚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卢某某持菜刀将戚某某砍伤。后被告人卢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戚某某颈前及左颈部裂伤痕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4.5万元,戚某某对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昊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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