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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穿青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织金县**镇**村**桥**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丈夫过世之后,其于2019年11月9日6时许准备到河南省找女儿,当日11时许,卢某某到达织金县火车站并接到其老爷张某甲的电话:“如果卢某某不回家把衣服收拾好,张某甲就会把卢某某的衣服拿烧了”,卢某某感到非常气愤,便坐车回到织金县**镇**村**桥**组的家中,放火将张某甲修建的木房烧毁,木房内有家具、玉米、棺木等物品。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26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字[2019]9号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烧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61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其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强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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