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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1〕Z9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2********,汉族,初中肄业,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北新国际**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在“陌陌”上联系雷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雷某某告知程某某(另案处理)可以办卡出售获利。程某某与女友陈某某(另案处理)遂在宜宾市翠屏区东街工商银行、洞天街建设银行分别办理银行卡并绑定U盾、手机卡(俗称“三件套”)后,以每套(包括银行卡、U盾)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卢某某银行卡4套,被告人卢某某将“三件套”转手出售给他人。经查证,程林出售的尾号9638工商银行卡账户资金流水达140万余元。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收买并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涛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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