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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53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同刘某某(已判刑)到萧县**局家属院李某甲家,撬门入室,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收到一起准备盗走,被返回家中的李某甲及家人发现,被告人卢某某持方凳、刘某某持木椅砸打李某甲等人,后被告人卢某某趁机逃跑,刘某某被李某甲等人当场抓获。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95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青岛铁路公安局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贺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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