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社区居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路**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手铐、防狼电棍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70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尾随被害人邵某某进入银行自助服务区,使用手铐对被害人邵某某进行威胁实施抢劫,但未抢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东城街道阳光嘉园工商银行,尾随被害人赖某某进入银行自助服务区,使用防狼电棍对被害人赖某某进行威胁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数千元。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笔架南路9栋2楼的住处,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跳下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起获现金3400元、防狼电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面值100元人民币34张、电棍一根等;2.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明细;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邵某某、赖某某的陈述;5.证人叶某某、谢某某的证言;6. 勘验、搜查等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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