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强制猥亵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下午17 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强制将被害人刘某某长裤及内裤脱掉,用右手摸其阴部,后又将右手食指和中指伸进刘某某阴道抠摸,致刘某某外阴右侧大阴唇水肿充血及处女膜损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病历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卢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强制抚摸女性隐私部位,并致其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11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