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号,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石首市**路**巷子内租赁一家无招牌门店,设置10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可同时供24人赌博)。雇请周某某和陈某某24小时轮流管理赌场日常事务。6月29日案发时,现场查获赌客8人、赌资4165元、营业记账单等
经核算赌场,营业期间赌资共计614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已扣押的赌博机10台、赌博充值储币卡29张、充值电脑1套等物证;2.被告人卢某某等人的身份户籍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账单,聊天记录,赌场营业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首市公安局赌博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甲、胡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田某某、黄某某、邓某乙、秦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6.现场视频、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赁场地、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8册,光盘19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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