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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3********,朝鲜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街**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许长周(已起诉)伙同翟某某(在逃)共同出资,于2019年1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在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开设蓝枪鱼竞技馆,在该馆内以德州扑克比赛的方式进行赌博。许长周任法人,聘请季宝民(已起诉)为店长、聘请吴长明(已起诉)为总荷官,负责该场所日常运营;聘请吴静、李雨萌、刘芳芳、沈力、李成麟、胡南、吴星、郭留洋、郭栋、任本斌、汪彪(均已起诉)担任店内荷官,负责帮助充值、发牌、统计每场输赢等;聘请刘芯昕、周寒(已起诉)担任店内收银,负责记录积分变动、赌场每场抽头以及荷官每天的小费情况等。翟伟安排被告人卢某某及张艺(已起诉)作为店内积分兑换及兑现人员,负责兑换积分及积分提现。该场所充值时,抽取百分之十手续费,兑现时抽取百分之五手续费。2019年3月15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场所内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张某某等49人并现场查扣赌具、筹码、收银POS机、收款二维码、店内账本、登记本若干。经审计,该场所积分免换达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案发说明;2、武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认定结论;3、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4、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工商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员工登记表及赛事登记表等书证;5、证人路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同案犯许长周等17人的供述;7、辨认笔录、8、审计报告;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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