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皇家管理”(城信昵称)利用手机“城信”APP组建名为“皇家娱乐,上分问卡”的赌博群,召集人员入群以抢红包比大小、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群由郑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均已判)等人分工负责、共同经营管理。郑某某利用群管理账号通过二维码拉支付宝好友到该赌博群参赌,以获取赌博福利;吴某某、谢某某等人担任“发包手”,负责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赌博;“林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财务,负责赌客“上、下分”及赌资结算;被告人卢某某等人担任“拉手”,负责介绍人员入群参赌。2019年9月间,该城信赌博群收取参赌人员刘某某(在本区**巷及**大厦参赌)、林某乙、李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入群投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39.0967万元。其中,被告人卢某某拉人入群参与赌博,收取群财务“林某甲”转入其农业银行卡的“拉手费”7568元。

2019年12月0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镇**村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扣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卢某某的手机和银行卡;

2.书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李某某证言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截图)、城信APP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林剑琴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778****;

2.随案移送银行卡壹张、手机壹部(保管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