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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号的小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后,卢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微信名为“***”、“井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上家从中抽水牟利。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共接受微信名为“****”、“**”等多人投注共计人民币68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嫱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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