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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浙江省慈溪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打牌网APP中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十余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人员档案、打牌网数据流水、手机截图等;

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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