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蒋巷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在南昌县蒋巷镇蒋巷村黄家园的民房、蒋巷镇洲头村大卢自然村的猪舍及蒋巷镇排灌站(后河)的鱼舍等多地,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开设用扑克牌赌“九点半”的赌场,其召集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牟利,赌场内每次封庄数千元不等,参赌人员十几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廖晓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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