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乡**村**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其朋友李某某(绰号“肥佬”,在逃)叫到江华玩。周某某到了江华后,李某某要求其帮他在**镇金三角的一个出租房拉个宽带。周某某不想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安装宽带,就叫其朋友卢某某到江华来开设宽带,并给他1000元作为报酬。卢某某到江华后,于2020年9月19日上午在周某某陪同下,到江华县**镇中心花园骁龙手机店办理了3张手机卡,开设了一条宽带。宽带安装地点为李某某之前在赵某某处租的出租房,房间号是503房。后周某某还按照李某某的指示购买了一个摄像头、一个路由器、插线板。9月19日下午电信工作人员把宽带安装好后,周某某在李某某指挥下安装了路由器、摄像头、和两个灰色的盒子(GOIP设备)。李某某共给周某某3000元钱,开设宽带和买摄像头用了1000多元,给卢某某1000元作为报酬,周某某获利600元。该设备为GOIP设备,用于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根据公安部推送的信息及证据证实,2020年9月20日至21日,通过该GOIP设备,己有山东济宁、湖北武汉、江苏无锡、贵州开阳等地多人被骗,被骗总金额达388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3.监控视频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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