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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性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6********,**族,**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住江苏省靖江市**幢**室。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注册空壳公司及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获取好处仍将本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注册成立了靖江市***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靖江***商行”),并于同年4月20日,以公司法人身份办理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卡号为5547********)。2020年6、7月间,邵某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国际期货名义诈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00元,其中五笔共计345600元被汇入“靖江***商行”上述对公银行账户。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证实2020年6月28日,其通过QQ投资区好友“方南山”的介绍,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为“益丰数字”的APP,后在“方南山”的指导下在该平台投资国际期货买卖,2020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9日,其在**路**弄**号**室家中用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方南山”提供的三个账号打款10笔共计540000元,同年7月10日“益丰数字”APP无法登陆发现被骗,其中转账至靖江市***家用电器商行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5547********)5笔共计345600元的事实。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反诈骗平台资金流水明细表,证明邵某某的钱款中有五笔共计345600元汇入靖江***商行中国银行账户(账号:5547********)的事实。

3.中国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卢某某在中国银行新港支行为靖江市***家用电器商行申请公司银行账户的事实。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及准予注销登记材料,证明靖江佳胜源商行于2020年4月注册成立,于同年7月被申请注销的事实。

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信息,无前科。

7.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4、5月份,具体记不清了,其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SIM及身份信息给一个叫“吴某某”的朋友代为注册成立了“***家用电器商行”,后其至中国银行靖江新港支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用于转账,从中获利1000元,其曾担心对公银行账户会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的事,因“吴某某”说是用于避税的就没有多想,2020年7、8月份至“吴某某”公司发现被搬空,就觉得有问题,于是把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注册空壳公司及开办对公银行可能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注册公司并开办对公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跃辉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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