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巷**号,原系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大居安村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校项目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学府大街与文苑中路东北角,因该项目属民生教育类重点工程,为了尽快推进该重点工程,2019年10月22日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和施工机械入场对项目工地内进行土地清表工作。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该项目未给村民补偿土地差价款和未使用相关机械为由,让村广播员在村内广播,号召村民前往工地阻挡现场施工,后该村第二组、第三组、第五组部分群众陆续到达陕西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校项目工地南门,堵住大门并阻挡现场工地施工,致使该项目工地内的机械、车辆和人员无法正常施工,停工四个小时,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证言。
5、其他书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阻拦他人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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