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3日23时许,海某某、赵某甲伙同姚某某、赵某乙、赵某丙(以上三人均已判)、赵某丁(已死亡)经预谋后,带领张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赵某戊、赵某己、马某某、赵某庚(以上人员均已判)及被告人卢某甲等四十余人戴白手套携带刀、掀把等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乡**村一铸造厂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殴打赌场内的王某乙、马怀超、王某丙、王某丁、娄某某等人,致王某乙、马怀超、王某丙、王某丁四人轻微伤,并将赌场内赵某辛的福特轿车砸坏,后又把王某甲带到禹州市北关姚某某的住处,以赔偿赌博损失为由向王某甲索要现金18万元,因王某甲家属报警未果。经鉴定,被砸坏轿车车损为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同伙,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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