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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0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街**号。2007年1月11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进入龙岗区**街道****号“**王”店内找厕所,后直接在收银台附近放置餐具的桶内小便,店主被害人易某某上前阻止,卢某某对其进行辱骂。因该寻衅滋事行为,卢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来到龙岗区**街道******酒吧,无故拿酒吧的三个骰盅砸向店主被害人黄某某,将吧台的两块玻璃砸碎。因该寻衅滋事行为,卢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来到龙岗区**街道******号路口,无故阻碍交通。龙岗区布吉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处警,卢某某对工作人员林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手击打林某某头部。因该寻衅滋事行为,卢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2020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来到龙岗区**街道******美食城,自己去酒水房取酒时被服务员阻止。卢某某随后对店内的一桌客人进行辱骂,又将一张餐桌掀翻,桌面及碗碟均被损坏。随后,卢某某又来到隔壁“**推拿馆”内,无故摔毁店内五个玻璃杯。因该寻衅滋事行为,卢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5.2020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来到龙岗区**街道******酒楼**楼餐厅,无故在餐厅内大吵大闹,用铁棍内打砸餐具,掀翻一张餐桌,部分餐具被损毁。

6.2020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来到龙岗区**街道******烤吧,无故拿手提包击打被害人马某某的头部、用保温瓶砸马某某的肩部。

2020年7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将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马某某、易某某等八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寻衅滋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卢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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