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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环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许, 被告人卢某某和其朋友梁某甲从本自治县龙岩乡久伟村喝酒后乘车返回龙岩乡,当车辆到达龙岩村达肯屯附近时,因达肯屯群众封了路,二人即步行从达肯屯屯尾穿行至屯头,过程中梁某甲发现其停放在达肯屯屯尾公路边的钩机前挡风玻璃被他人砸破了一个洞,便对卢某某说了该事。至23时许,二人到达达肯屯屯头,并搭乘梁某乙的驾驶的柳微车继续返回龙岩乡,因达肯屯修路车辆只能缓慢行驶,此时被告人卢某某看见公路边分别停放着一台钩机和一台压路机,出于为朋友泄愤的心理,卢某某即在车子未停止的情况下自行下车,后捡起路边的石头将停靠在路边的一台钩机和一台压路机的前挡风玻璃砸烂。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龙岩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损毁玻璃于2020年3月29日中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51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受案登记表 ,证实:2020年3月30日8时许,罗某某到本自县公安局龙岩派出所报案。本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实: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身份情况与上述一致。

(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主动到环江县公安局龙岩派出所投案自首。

(4)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二张,证实:罗某某自行更换了压路机、钩机前挡风玻璃,费用共计7000元。

(5)收条,证实:被害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卢某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100元。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卢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

2. 证人梁某乙、梁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20年3月30日晚23时许,梁某乙、梁某甲及卢某某乘车从达肯屯屯头往龙岩方向缓慢行驶,过程中卢某某自行下车,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停靠在路边的一台钩机的前挡风玻璃,后上车行驶了约4米左右,卢某某又下车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停靠在路边的一台钩机的前挡风玻璃,后三人乘车离开现场。

3. 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其系环江县龙岩乡龙岩街至达肯屯公路拓宽项目的负责人,2020年3月7日开始施工,3月29日19时许施工后照常将挖掘机、压路机停在路边,至次日8时许上班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挖掘机、压路机前挡风玻璃被人砸坏,遂报警。两台机子的前挡风玻璃各2000元,加人工共损失约5000元以上。

4.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3月29日23时许,其于酒后在本自治县龙岩乡达肯屯屯头附近用石头将停放在公路边的一台钩机和一台压路机的前挡风玻璃砸烂的事实。2020年3月31日,其主动到龙岩派出所投案。另证实,经鉴定其砸烂的玻璃价格为2051元。

5. 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玻璃于2020年3月29日中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51元。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本自治县龙岩乡龙岩村达肯屯屯头的公路边。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辨认其砸烂一台钩机前挡风玻璃及一台压路机前挡风玻璃的位置,与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一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木顶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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