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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许某某(花名“三弟”)等人在名人汇酒吧大厅的一卡座喝酒,喝酒期间,卢某某上酒吧大厅的舞台上跳舞,因为舞台上不允许跳舞保安就上前制止。卢某某因为不能上酒吧舞台跳舞心里不服气。当晚3时许,卢某某通过微信召集龙高港、“七组”、黄镇彬等人前来为其出气。当龙高港等人来到后,卢某某就持刀,冲到正在酒吧门口值班保安吴海天面前,用左手揪着该吴海天的衣领,进行恐吓威并用刀割伤了吴海天脖子。其他保安见到后就过来抢卢某某的刀,吴海天趁机争脱了卢某某的控制。黄镇彬、许某某、龙高港等十多名男子就追着吴海天进行殴打,被告人卢某某也拿刀去追,致使吴海天头部多处被打伤、脖子被刀割伤。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海天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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