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去到本区洛浦街广碧社区桔树村名智小学门口附近路段,手持铁棍随意打砸停在上址道路两旁的车辆,致使龚某某、周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小汽车车身、门窗、倒后镜等位置损坏。经鉴定,其中被损坏的四台小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5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