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与覃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镇的租房喝完酒后来到**社区**路与**路交界路口处时,遇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覃使用水果刀、卢某某用拳脚无故殴打刘等三人,致刘、吴受伤。次日,卢某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材料: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内含光盘6张)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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