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3日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逐渐形成以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卢某某为纠集者,曲某某、槐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采用盗取、抢夺等方式帮雇主取回抵押车,并滋生了其他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受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组织曲某某等人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趁车主王某某不备,将牌号为浙******的玛莎拉蒂抵押车拖至卢某某住处,后将该车转移至张某某住处。2018年4月15日,张某某、卢某某将该车交给抵押权人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汪某某,汪某某支付拖车费61000元,张某某分给卢某某拖车费2万余元。
2.2018年4月1日晚,王某某因拒绝支付赎车款而与张某某、卢某某引发争执。张某某、卢某某遂纠集曲某某、槐某某等人持“关公刀”等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用砖块等将王某某一方的鲁******白色宝马车砸毁。经鉴定,王某某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砸毁的白色宝马轿车车损认定价值13953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3月下旬,张某某组织卢某某等人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将一辆浙******玛莎拉蒂抵押车拖至济阳区孙耿街道丁杨村张某某住处。期间,张某某、卢某某等人商议让车主王某某以19万元赎回。2018年4月1日晚,王某某等人来到孙耿街道丁家村赎车,因其拒绝支付赎车款而引发争执,王某某等人未将该车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损汽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此外,卢某某与张某某等人2018年3月5日在山东省博兴县非法拖车的犯罪事实已由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赎回汽车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卢某某敲诈勒索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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